《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做到适用、经济、美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住宅的基本要求。
实施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当与住宅有关的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5 遵守本规范不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术语
2.1 一般规定
2.1.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2 外部环境
2.2.1 配建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2.2 无障碍 barrier-free
适合老年人、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措施。
2.2.3 绿地 green space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可以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2.4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
2.2.5 绿地率 green space ratio
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2.3 建筑
2.3.1 入口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3.2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3.3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在坡度和宽度上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2.3.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3.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4 结构
2.4.1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的目的使用的时期。
2.4.2 安全等级 safety class
根据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等级。
2.4.3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4.4 作用 action
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反应的因素,例如重力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温度变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
2.4.5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2.4.6 地基 subgrade, foundation soils
支承基础的土体或岩体。
2.4.7 基础 foundation
将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的结构组成部分。
2.4.8 抗震措施 seismic fortification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4.9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element
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或部件。
2.5 设备
2.5.1 水源热泵 water-source heat pump
以水为低位热源的热泵。通常有水/水热泵、水/空气热泵等形式。
2.6 防火与疏散
2.6.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6.2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6.3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由底部超过300m2的营业性场所及上部住宅部分组成的建筑综合体。
2.6.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6.5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3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性能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保障居民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应有利于避免有害气体和工程地质灾害等对住宅的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人口规模或住宅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套内空间应能满足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满足人员在紧急事态时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和隔声的要求。
3.1.9 住宅选材应避免对室内环境造成污染。
3.1.10 住宅应具有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等坠落伤人的措施。
3.1.11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12 居住区和住宅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2 许可原则
3.2.1 住宅建设应选用经过认证或具有标识的合格设备与产品。
3.2.2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许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加层改造。
3.3 既有住宅
3.3.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既有住宅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的改造、改建应与节能、防火改造同步进行。
4 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住宅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2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朝向获得日照,其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小时)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
(当地真太阳时)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 层 窗 台 面
注:1 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2 旧区改建的住宅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4.1.3 在住宅的非日照朝向上,有居室开窗的外墙与其他建筑的水平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相邻的其他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不应小于相邻其他建筑高度的1/2;
2 当相邻的其他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不应小于30米。
4.1.4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路面宽度
与住宅距离 >9m 6-9m <6m
住宅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 3 2
多层 3 3 2
有出入口 - 5 2.5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 2 1.5
多层 2 2 1.5
注: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4.1.5 住宅周边各类管线的设置应考虑不影响住宅的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住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4.2.2 住宅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2.3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将配套公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 人车混行道路的设计时速不应大于15公里/小时。
4.3.3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地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要求;地震设防城市,干路高层住宅后退10~15米。
4.3.4 住宅外部无障碍道路设计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 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2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3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应设缘石坡道。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米。
4.3.5 住宅应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 室外环境
4.4.1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应达到:1000~3000人的规模不少于0.5 m²/人,且至少应包括一个面积不小于0.04h m²的中心绿地;10000~15000人的规模不应少于1m²/人,至少应包括一个面积不小于0.4h m²的中心绿地。
4.4.3 人工水体严禁使用自来水。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4.4.4 临近噪声源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 竖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2 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4.5.2 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5 建筑
5.1 套内空间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 套内空间数量和低限面积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套内空间数量和低限面积
空间名称 数量 低限面积(m2)
起居室(厅) 1 12
双人卧室 1 10
单人卧室 6
厨房 1 4
兼起居卧室 12
卫生间 1 3
餐室(厅) 6
书房 6
5.1.3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的位置。厨房地面应有防水构造措施。
5.1.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应有防水构造和便于洁具更换的措施。
5.1.5 每套住宅应按使用功能,在卫生间布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的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6 套内通往各个基本空间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该基本空间的门洞口宽度,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00m。各部位门洞口宽度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各部位门洞口最小宽度
部位名称 洞口最小宽度(m)
户(套)门 0.90
起居室(厅) 0.90
卧室门 0.90
厨房门 0.80
卫生间门 0.70
阳台门 0.70
5.1.7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5.1.8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1.9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防水措施,阳台放置花盆处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5.2 公共部分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
5.2.2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6 住宅屋面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严禁有渗漏。密封材料嵌缝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5.3 无障碍要求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以下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公共走道;
4 候梯厅;
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
5.3.2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表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 (m)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 (m) 30.00 16.00 9.00 6.00 2.80
3 建筑入口的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4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 m;
5 供轮椅通行的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米的墙面宽度;
6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m。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宽度不应小于1.20m。
5.4 地下室
5.4.1 住宅不应成套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向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m。
5.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严禁有渗漏。
5.5 公共卫生设施
5.5.1 住宅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5.5.2 住宅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开口应有密闭装置;
3 垃圾管道顶部应设通出屋面的通风帽,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 垃圾管道应有防止堵塞、污染和便于清洁的措施。
6 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住宅设计的重力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的设计基准期不应低于50年。
6.1.3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6.1.4 住宅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抗震设防地区,应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6.1.5 住宅应能承受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并保持规定的功能。
6.1.6 住宅应根据结构材料性能、设计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进行结构和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
6.2 材料
6.2.1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适用性和耐久性,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保护的原则。
6.2.2 混凝土结构中,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和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抗震设计时,受力钢筋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 承重钢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抗震设计时,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的要求。
6.2.4 砌体结构中,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表6.2.4的规定。
表6.2.4 住宅结构用砖、砌块和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
项目 烧结普通转和多孔砖 蒸压灰砂砖和粉煤灰砖 混凝土砌块 砌筑砂浆
非抗震设计 小于5层 MU10 MU10 MU5 M2.5
不小于5层 MU10 MU10 MU7.5 M5
抗震设计 MU10 MU10 MU7.5 砌块砌体M7.5
砖砌体M5
6.2.5 制作木结构构件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制作的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20%;
3 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4 连接件不应大于15%;
5 层板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且同一构件各层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6.3 地基基础
6.3.1 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结构体系、材料、地域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6.3.2 地基基础应进行承载力设计,地基变形应能保证上部结构安全和各项建筑功能的正常使用要求。
6.3.3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性。
6.3.4 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相邻住宅的使用年限。
6.3.5 工程桩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6.4 上部结构
6.4.1 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住宅建筑应避免因局部结构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6.4.2 抗震设防的住宅,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对结构和结构构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6.4.3 住宅中跃层或错层部位的竖向结构构件、结构转换层、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及其周围的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抗震加强措施。9度抗震设计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构以及带结构转换层的结构。
6.4.4 住宅中的各类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重要性程度、环境条件和受力特点,符合相应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最小配筋构造要求。
6.4.5 砌体结构住宅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
6.4.6 普通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住宅,其结构构件应满足局部稳定要求,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7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对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和楼板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抗震设防地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2层。
6.4.8 木结构住宅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潮、防腐、防火、防虫措施。
6.4.9 住宅的围护结构和依附于主体结构的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非结构构件自身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
7 室内环境
7.1 室内允许噪声和建筑构件隔声性能
7.1.1 住宅建筑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措施,保证室内安静。卧室、书房与起居室关窗状态下的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7.1.2 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1.3 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0dB,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25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30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分户墙、楼板、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7.2 日照、采光与照明
7.2.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7.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外窗。
7.2.3 套内空间应配置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的照明设备。
套外的门厅地面照度不小于 100 lx,电梯前厅地面照度不小于 75 lx,走廊地面照度不小于 50 lx,楼梯地面照度不小于 30 lx。
7.3 室内空气品质
7.3.1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表7.3.1 住宅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序号 项目 限值
1 氡 ≤200 Bq/m3
2 游离甲醛 ≤0.08 mg/m3
3 苯 ≤0.09 mg/m3
4 氨 ≤0.2 mg/m3
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0.5 mg/m3
7.3.2 室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空间应能保证足够的通风;
2 没有外窗的厕所必须设置通风装置;
3 住宅建筑设置通风系统时必须控制有害气味的流通和微生物、病菌等有害污染物的累积。
8 建筑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
8.1.3 公共功能的管道,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4 住宅水表、电能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8.2 给水排水
8.2.1 生活给水系统及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及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市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使用要求。
8.2.4 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0.10MPa。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耐腐蚀和耐压。
8.2.7 住宅厨房与卫生间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布置淋浴器和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地漏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及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
8.3.1 住宅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计量或在楼栋的采暖入口处设置计量装置。
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表8.3.2 采暖计算温度
空间类别 采暖计算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8.3.3 新建住宅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8.3.4 采暖系统的设置应防止冻结危险和热胀破裂。
8.3.5 住宅内设有地下室时,地下室的采暖系统应与地上建筑采暖系统分开设置。
8.3.6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者外,住宅内不应采用加热电缆作地板辐射采暖及电热膜采暖。
8.3.7 厨房的竖向通风道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8.3.8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8.3.9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水源热泵系统必须确保不破坏和不污染所用的水资源。
8.4 燃气
8.4.1 用于住宅的燃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燃气质量标准。
8.4.2 住宅内燃气的供气压力和使用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压供气时进户压力不得高于0.2MPa,低压供气时不得高于0.01MPa;
2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
8.4.3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卧室内设置燃具、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
2 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燃气设备时,应采取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8.4.4 住宅内燃气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燃气引入管应设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严禁设在卧室、卫生间内;
2 高层住宅应考虑建筑沉降或地震力对引入管的影响;
3 住宅内水平燃气管道不得暗埋在地下土层或地面混凝土板内;
4 住宅内燃气水平管、立管严禁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及电梯井等内;
5 地下室、半地下室敷设燃气管道时,采取通风和安全监控措施;
6 住宅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应保证安全间距。
8.4.5 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使用液化石油用气设备、敷设管道和存放气瓶。
8.4.6 住宅内所有燃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或共用烟囱内。但厨房燃具上的排油烟管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的排烟管合用一个烟囱。
8.4.7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且每户燃气表前的管道上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
8.5 电气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防止因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的措施。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 住宅套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8m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建筑物应根据防雷分类设置完善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建筑物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卫生间、厨房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 防火与疏散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之间以及住户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止火灾的蔓延扩大。
9.1.2 住宅建筑中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安装及其管线敷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9.1.3 住宅建筑周围应为消防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9.1.4 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1.5 商住楼及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其商业营业性场所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2.00h的隔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9.1.6 商住楼中住宅部分和营业性场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住宅和营业性场所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住宅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营业性场所的层数,营业性场所的层数应按上部住宅建筑层高进行换算,不足一层时按一层计算。
9.2 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2.1的规定。
表9.2.1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名 称 耐火等级(h)
构 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外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住户内承重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柱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梁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 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注:1 上人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2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3 外墙指除内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
9.2.2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要求
建筑类别 耐火等级要求
1至3层住宅 四级及以上
4至9层住宅 三级及以上
10至18层住宅及裙房 二级以上
19层及以上住宅及裙房 一级
注:1 商住楼建筑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
2 耐火等级为三级的6层至9层住宅的楼板和疏散楼梯,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9.3 防火间距
9.3.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用途、耐火等级、建筑高度以及外墙防火构造等因素确定。
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要求:
表9.3.2 住宅建筑与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高层民用建筑 9层及9层以下住宅、非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建筑 裙 房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9层及9层以下住宅 耐火等级 一、二级 9 6 6 7 9
三级 11 7 7 8 10
四级 14 9 9 10 12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 13 9 9 11 14
注:当建筑的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9.3.3 住宅建筑与厂房、库房等其它建筑设施以及住宅建筑与各种管线之间应保持安全的间距。
9.4 建筑防火构造
9.4.1 防火墙的构造应牢固、完整。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9.4.2 电梯井和管道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4.3 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9.4.4 设有集中通风和空调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及防烟措施,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9.5 安全疏散
9.5.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形式、层数等因素,设置适当数量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廊式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少于2个。当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不超过500?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2 单元式住宅及塔式住宅建筑,住宅单元的每层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对于单元式住宅,当层数大于或等于10层时,每个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应通向屋顶。
9.5.2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9.5.3 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层数,建筑面积及户门的防火性能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层及12层以上的通廊式住宅楼梯间应为设防烟楼梯间;7层至11层的通廊式住宅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
2 10层及10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7层至9层的塔式住宅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3 19 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12层至18层的单元式住宅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
9.5.4 住宅疏散通道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9.6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备(器)
9.6.1 居住区人数超过500人或住宅层数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9.6.2 8层及8层以上的各类建筑形式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9.6.3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应配置灭火器。
9.6.4 36层及36层以上的住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7 消防电气
9.7.1 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10层至18层住宅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2 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建筑的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其他住宅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7.2 36层及36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9.7.4 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7.5 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的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9.7.6 消防电梯采用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9.8 消防救援
9.8.1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和商住楼建筑周围,应设消防车道。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或总长度大于220.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或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与住宅建筑之间不应设置树木、架空管线等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9.8.2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9.8.3 10层及10层以上塔式住宅、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
10 节能
10.1 一般规定
10.1.1 住宅建筑应通过增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气调节设备能效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10.1.2 住宅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节能设计可采用规定性指标,也可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应对节能设计进行专项审查。
10.1.3 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公共区域的照明应配置节能型开关。
10.1.4 住宅建筑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用电设备应考虑节能。
10.1.5 住宅建筑的设计与建造应便于利用可再生能源。
10.2 规定性指标
10.2.1 各建筑气候分区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由国家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
严寒、寒冷地区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包括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屋顶的传热系数、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地面的传热系数、分隔采暖空间和非采暖空间的隔墙和楼板的传热系数。
夏热冬冷地区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包括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屋顶的传热系数、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地面的传热系数、分户墙和楼板的传热系数。
夏热冬暖地区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包括窗墙面积比、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外窗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屋顶的传热系数、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
10.2.2 采用集中采暖、空气调节方式时,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栋楼)热、冷量计量设施。当应用冷水机组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冷源设备时,其性能系数、能效比不应低于表10.2.2-1和10.2.2-2的规定值。
表10.2.2-1 冷水机组性能系数
类 型 额定制冷量 CC(kW) 性能系数 COP(W/W)
风冷式或蒸发冷却式 CC ≤ 50 2.60
CC > 50 2.80
水冷式 CC ≤ 528 4.10
528 < CC ≤ 1163 4.30
CC > 1163 4.60
表10.2.2-2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比
类 型 能效比 EER (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10.3 性能化设计
10.3.1 性能化设计应以采暖、空气调节能耗参数为控制目标。
10.3.2 各建筑气候分区的控制目标的限值应由国家根据节能目标分别确定。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
10.3.3 计算所设计建筑的控制目标,计算结果必须不大于规定的限值;当计算结果大于规定的限值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
10.3.4 性能化设计的控制目标及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0.3.4)
式中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W/m2);
??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W/m2);
??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2);
??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得热量(W/m2);
计算出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表10.3.4-1的规定。
表10.3.4-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地名 耗热量
指 标 地名 耗热量
指 标 地名 耗热量
指 标 地名 耗热量
指 标 地名 耗热量指 标
北京市 20.6 博克图 22.2 齐齐哈尔 21.9 新乡 20.1 西宁 20.9
天津市 20.5 二连浩特 21.9 富锦 22.0 洛阳 20.0 玛多 21.5
河北省 ------- 多伦 21.8 牡丹江 21.8 商丘 20.1 大柴旦 21.4
石家庄 20.3 白云鄂博 21.6 呼玛 22.7 开封 20.1 共和 21.1
张家口 21.1 辽宁省 ------- 佳木斯 21.9 四川省 ------- 格尔木 21.1
秦皇岛 20.8 沈阳 21.2 安达 22.0 阿坝 20.8 玉树 20.8
保定 20.5 丹东 20.9 伊春 22.4 甘孜 20.5 宁夏 -------
邯郸 20.3 大连 20.6 克山 22.3 康定 20.3 银川 21.0
唐山 20.8 阜新 21.3 江苏省 ------- 西藏 ------- 中宁 20.8
承德 21.0 抚顺 21.4 徐州 20.0 拉萨 20.2 固原 20.9
丰宁 21.2 朝阳 21.1 连云港 20.0 葛尔 21.2 石嘴山 21.0
山西省 本溪 21.2 宿迁 20.0 日喀则 20.4 新疆 -------
太原 20.8 锦州 21.0 淮阴 20.0 陕西省 ------- 乌鲁木齐 21.8
大同 21.1 鞍山 21.1 盐城 20.0 西安 20.2 塔城 21.4
长治 20.8 锦西 21.0 山东省 ------- 榆林 21.0 哈密 21.3
阳泉 20.5 吉林省 ------- 济南 20.2 延安 20.7 伊宁 21.1
临汾 20.4 长春 21.7 青岛 20.2 宝鸡 20.1 喀什 20.7
晋城 20.4 吉林 21.8 烟台 20.2 甘肃省 ------- 富蕴 22.4
运城 20.3 延吉 21.5 德州 20.5 兰州 20.8 克拉玛依 21.8
内蒙古 ------- 通化 21.6 淄博 20.4 酒泉 21.0 吐鲁番 21.1
呼和浩特 21.3 双辽 21.6 兖州 20.4 敦煌 21.0 库车 20.9
锡林浩特 22.0 四平 21.5 潍坊 20.4 张掖 21.0 和田 20.7
海拉尔 22.6 白城 21.8 河南省 ------- 山丹 21.1
通辽 21.6 黑龙江 ------- 郑州 20.0 平凉 20.6
赤峰 21.3 哈尔滨 21.9 安阳 20.3 天水 20.3
满洲里 22.4 嫩江 22.5 濮阳 20.3 青海省 -------
2 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5)室内得热强度。
计算出的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表10.3.4-2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气调节度日数列出的空气调节年耗电量限值之和。
表10.3.4-2 建筑物采暖年耗电量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的限值
d).HDD18(℃ d) 空气调节年耗电量.采暖年耗电量Eh (kWh/m2) CDD26(℃
Ec (kWh/m2)
800 10.1 25 13.7
900 13.4 50 15.6
1000 15.6 75 17.4
1100 17.8 100 19.3
1200 20.1 125 21.2
1300 22.3 150 23.0
1400 24.5 175 24.9
1500 26.7 200 26.8
1600 29.0 225 28.6
1700 31.2 250 30.5
1800 33.4 275 32.4
1900 35.7 300 34.2
2000 37.9
2100 40.1
2200 42.4
2300 44.6
2400 46.8
2500 49.0
3 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应以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为控制目标;
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计算条件应包括:
1)居室室内冬、夏季的计算温度;
2)典型气象年室外气象参数;
3)采暖和空气调节的换气次数;
4)采暖、空气调节设备的能效比。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参照建筑开窗面积应与所设计建筑相同,但当所设计建筑的窗面积超过规定性指标时,参照建筑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规定性指标;
3)参照建筑外墙、屋顶和窗户的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符合规定性指标。
11 使用与维护
11.0.1 住宅应经验收合格,并具备入住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11.0.2 住宅应具备完整的物业档案,内容包括:
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和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 工程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11.0.3 用户应熟悉住宅使用说明书,不得在楼面上堆放超出设计荷载的重物,并正确使用住宅内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
11.0.4 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用途。
11.0.5 对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外墙面、屋面等共用部位,不得自行拆改和占用。
11.0.6 住宅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对房屋和相关场地应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对电梯、水泵与水池(箱)、集中供暖、中央空调、燃气、电力、应急照明、智能化系统等共用设备设施,应进行日常维护、计划检修、强制保养,并及时进行设备更新,保证正常运行。
11.0.7 不得擅自拆改供热、燃气管道等设施。
11.0.8 必须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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